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濟補償。”因此勞動者在被企業裁員後,要确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就必須要準确地計算出在企業工作的時間。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不跟勞動者續簽合同,原則上企業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若要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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