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知識産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标、服務标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标志;
7、制止不正當競争;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内由于智力創造活動而産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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