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計算的标準是:
自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按手印時起算。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民法典》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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