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如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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