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産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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