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财産糾紛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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