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産清算的特點有:
1、破産程序中的債務人己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故須以破産方式解決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清償問題。
2、破産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于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序。
3、破産是對債務人财産法律關系的全面清算,破産宣告後,破産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後将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
二、破産清算的程序是:
法院如受理破産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
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3、召開債權人會議;4、确認破産财産;5、确認破産債權;6、撥付破産費用;7、破産财産清償順序;8、破産清算的結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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