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到開庭需要約一個月左右。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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