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外地,不能在異地辦理臨時身份證,需要回到戶口所在地辦理,異地隻能提供臨時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九條規定: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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