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在唐朝終止。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産糾紛,有利于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系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同時,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創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魚符,之後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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