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的的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使得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主動将财物處分給行為人或者第三方的行為。對于團夥詐騙中的員工的定罪量刑問題可能涉及共同犯罪的責任區分,對于員工是否構成犯罪、是主犯還是從犯,應當根據其在該團夥中所擔責職位、所起的作用、參與的時間以及違法所得等具體情況加以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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