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成立,擔保法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别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内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3。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6。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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