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法院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後才在我國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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