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制法定原則:依據調制法定原則,調制的實體内容和程序規範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隻是在法律明确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這一原則在形式上是“議會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是議會與政府在調制權分配上的一種均衡,但在實質上,其主要目标則是力圖保障調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市場主體或第三部門的财産權等重要權利,保障法律的被遵從和實效。
2、調制适度原則:調制适度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與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調制适度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的特征,它與調制法定原則密切相關。
3、調制績效原則:兼顧效率與公平,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調制的效果或稱績效,追求總量的平衡和社會總體福利的增長,在經濟法領域也會成為一種普遍的價值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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