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學生免試:因殘疾喪失運動能力(有殘疾證)和因嚴重傷病而長期免修體育課的學生;體育獲獎免試,需提供獲獎證書;過于肥胖或患病不适于參加體育統一測試長跑項目的學生。
2、自2019年起,因傷病确實喪失運動能力的學生,經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可申請免予考試,體育與健康科目成績以考試總分的60%(即18分)計入。
3、對持有殘疾證的學生,可憑證申請免予考試,體育與健康測試成績以市本級考生總平均分計入。對因傷病隻能參加個别類别考試的考生,必須申請全部免考。
4、因傷病不能如期參加運動技能素質考試的學生,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所在學校審查,報區教文體局審核後,在該校體育現場測試前彙總并報市教育考試院核準,可申請緩考并給予一次補考。
5、過于肥胖或患病不适于參加體育統一測試長跑項目的學生,可由學校根據二級甲等及以上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報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申請辦理該項目免試。經批準後,該項成績按必測項目成績滿分的20%,即0.8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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