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是一種納稅方式,由納稅人在獲得收入的次年進行報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辦理時間為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即2020年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辦理時間為2021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内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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