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弟弟屬于父親的近親屬,不屬于子女的近親屬。
近親屬的概念,在我國不同的法律條文中有着不同法律範圍。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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