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失業保險的規定,補助标準如下: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結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适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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