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
3、行政行為的内容應當合法、适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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