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3月5日,我國對于年假的相關規定中,入職第一年是不具有休假資格的,是從第二年度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權力。
我國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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