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确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的時候、用人單位正式接收之後會自行終止的,也就是用人單位在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後,三方協議失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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