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同時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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