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能被并購。
所謂并購指的是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購的内涵非常廣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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