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收儲:
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土地征收:
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将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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