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變更承租人到産權單位辦理變更就可以,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條件:
1、公房承租人就更的條件包括租賃合同到期。
2、承租人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3、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4、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等。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内,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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