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職工患33種特殊疾病的,可按下列要求辦理《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
(一)患者應提供下列資料:1、門診病曆、住院病曆複印件;2、患病以來的化驗單、檢查報告單;3、近期免冠照片3張(1寸彩照);
(二)由所在單位統一持患者《醫療保險證》和上述資料到參保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并填寫《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審批表》;
(三)參保單位将上述材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所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提請指定醫療機構鑒定。
每季度的20日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特殊疾病患者發放《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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