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屬于價外稅,所以增值稅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産品或進口産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确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成本”分為兩種情況:1、銷售自産貨物的為實際生産成本,2、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但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