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載貨汽車及總質量小于等于1800千克的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強制報廢年限為8年。
2、19座(含)以下出租汽車強制報廢年限為8年。
3、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汽車強制報廢年限為20年。
4、全挂汽車列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2年。
5、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含轎車、越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
6、其它汽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對于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可根據實際使用和檢審情況适當延長使用年限。
7、二輪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三輪和邊三輪摩托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1年;正三輪摩托車強制報廢年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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