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期間,所得孳息歸誰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交付之前産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産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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