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駕照分扣完的,應當在十五日内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内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内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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