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将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反擔保具體要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适用的原則、方法、标的物、擔保物種類适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隻有保證、抵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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