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互換不違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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