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審】
1)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3、案件是在一審,如果隻有一個法官審理的話,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送達判決書會在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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