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産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一方受益;
(2)必須使他方受損;
(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之債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隻能是因對方沒有合法根據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人。債務人則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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