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财産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财産,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但受讓人是基于對登記依賴進行了交易,法律就推定其是善意的,就要對其取得的權利予以保護。椐此《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動産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動産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産或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3、《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雖然都強調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否屬于善意取得,不能由房屋登記機構簡單地憑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而隻能由法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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