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财産返還的情形有,因為婚姻法中并沒有婚約财産一詞,但是婚約财産包括彩禮返還及其彩禮以外給與婚方的其他财産。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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