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信息公開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拟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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