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英法列強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迫使清政府同意“修約”,也就是修改條約的部分内容。這樣一來,修改後的新條約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要雙方政府的代表的共同見證下,将雙方政府保留的舊條約當面銷毀掉,換上新的條約保存,這就是換約。
《天津條約》的主要内容:
1、公使駐京。
2、賠款。
3、外國人到中國内地遊曆、經商、傳教。
4、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通航。
《天津條約》的影響:
1、中國殖民地化程度加深。
2、清政府的權力結構發生變化,設總理衙門、總稅務司、同文館。
3、旨在推動王朝中興的洋務運動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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