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繳納罰款後,記分随之清除,不需要專門去處理扣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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