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間,即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隻能夠委托律師參與見面和提供法律援助。不能委托處律師以外的人見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随時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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