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哺乳期離婚孩子的歸屬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所以,對于劉女士的情況,如果其沒有上述不宜撫養的情形,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