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财産分割時首先要看房屋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則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但如果是個人所有财産,則還是由個人享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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