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選擇去當時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局補辦離婚證或者開具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狀态證明。當事人因《離婚證》丢失而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持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情況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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