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政權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它是相對于中央政權、中層政權而言的,是指這一級政權在國家政權結構中處于基層也就是說最低一層的位置。基層政權是由“基層”和“政權”組成的複合詞,明确基層政權的概念,應在先弄清“政權”和“基層”的含義的基礎上進行。基層政權是相對于其他層次或級别的政權而言的,因而這裡的“基層”應同國家行政區劃聯系起來理解。”這兩個條文明确了憲法第111條關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的具體内涵,從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層政權”的外延,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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