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有住房應當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公有住房出售後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售房單位應當從實際收取的售房款中按照設置電梯的高層住宅為售房款總額的30%至40%,其他住宅為售房款總額的20%至30%的比例,提取維修基金,該項維修基金歸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應當按照實際交付的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直接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出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者維修基金提取、交納的标準低于前條規定的,售房單位和購房者應當依照規定,建立或者補充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應當定期向住房所有權人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聽取住房所有權人對維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見,并接受房地産行政管理、财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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