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最長37天,逮捕後的羁押期限不的超過兩個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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