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凡違反下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第一,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第二,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第三,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第四,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将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将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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