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幹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