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緻協議解除。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适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緻協議解除。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緻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緻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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