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二次起訴程序參照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的上訴案件,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由法院審理立案、等待開庭審理、參加庭審、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适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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